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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办理试行办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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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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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柳林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五章 责任和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国务院和山西省《信访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和《吕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结合新形势下柳林县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可以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上信访平台等形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县人大机关依法处理这些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大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为县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第四条 县人大办公室在主任会议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县人大信访工作,加强对全县人大信访工作的领导。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人大机关信访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信访的登记、转办、交办、催办、报结、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访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省人大信访局和吕梁市人大信访中心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信访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与县信访局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县直机关单位信访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络,实现信访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协调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信访人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机构反映的信访事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构、中共柳林县委及有关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负责接待、登记、交办、转办、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县委及县委领导和上级人大及其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已经按照法定途径处理终结的,不予受理;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同一请求事项的,不再受理; (四)其他依法属于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情形的。 第九条 信访人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人大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省人大信访局、市人大信访中心转交的信访件;直接寄送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件,由办公室室统一登记、分类处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县人大信访室统一登记的信访事项,依法属于县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室提出分办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办理: (一)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意见,以及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转交县人大政法工作委员会办理。 (二)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转交相关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理。 (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意见,转交相关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理;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分别转送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转交其所在的国家机关办理;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五)对县人大代表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转交代表与人事工作委员会办理;对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转交其所在部门办理;对不服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机关党组办理。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转交有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机关单位办理的,由人大办公室在转交后及时告知信访人。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信访事项,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告知人大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延期办理理由和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信访中心交办,以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或交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以及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由人大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人大办公室拟定交办公函,函转或者交办县级有关单位、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以及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信访材料随函转发。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大办公室可以再次发函要求承办单位续办,并再次报告办理结果。 属于上级人大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向人大办公室征求意见并同意结案后,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上级人大报告办理结果,具体报送工作由人大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人大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件,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人大办公室可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派人督办,通知承办单位派人来汇报办理情况,或者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事项。 信访件的催办、督办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由人大办公室会同有关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等进行联合催办、督办,具体由人大办公室主任协调。 第十五条 县人大机关各单位收到不属于县人大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转送的,由人大办公室登记后按下列规定转送县级有关单位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行政诉求类信访事项,涉及县级机关的转有关机关处理,涉及乡(镇)的转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三)对县人大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事项,转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人大办公室转送后应当及时告知来信人该信访件的去向。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办结并直接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抄送县人大办公室。承办单位不予受理或者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按照《山西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人大办公室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依法属于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内容分辨不清、无实质性内容、三个月内重复来信、事权单位已经受理等不符合受理或者转送条件的信访事项,由人大办公室做好登记后按存件处理。 做存件和解释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人大办公室民来访接待室统一接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来访事项,进行认真接待、登记,分流到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常委会机关单位办理; (二)对涉法涉诉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有关政法机关反映问题; (三)对行政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有关行政机关反映问题; (四)对控检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到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五)对应到而未到县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县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来访事项,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复杂、紧急、异常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十九条 开展专题调研或者专项督查,对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的具有共性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有关的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常委会机关单位等,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专题调研或者专项督查,推动信访突出问题的解决。 调研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以信访简报的形式报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室应当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一月一总结,一季一分析,半年一小结,全年大总结。可以根据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突出信访问题,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监督工作议题建议。 第五章 责任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首办的工作人员负责对该信访事项全程跟踪,促使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得到处理和解决。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密制度,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销毁信访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柳林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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