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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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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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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柳林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四)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七)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相关单位、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对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申诉的意见办理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 (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本县出席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由它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常务委员会依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决定撤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县级人大代表依法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保障代表的权利,支持并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的逮捕、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报告,并决定是否许可;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的拘留的报告。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在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开会时间和主持人,并将开会时间、建议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并在会议举行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主任会议拟定的议程草案,书面通知“一府一委两院”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送达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常委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和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会议议题,组织好会前视察或调研,并向会议提出视察或调研的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辖区内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决定有关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的议题时,可视情况准许一定数量的公民到会旁听。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公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出席和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柳林人大工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接受主任会议的提请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责成“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限期整改,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限时答复。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事宜,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审议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暂时不付表决,交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正、副主任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议案和其它议案; (四)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根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决定常务委员会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七)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召开主任会议的时候,副主任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定期召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沟通思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许可;受理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现行犯的拘留的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守则 第三十七条 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十九条 努力钻研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四十条 热爱人大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致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撰写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调查报告,为开好常委会及常委会作出有关决议决定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二条 牢记人民重托,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正确处理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其它工作和社会活动应服从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一年内,三次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的,应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两次无故缺席或有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按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四十四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就地就近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听取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准备,努力提高审议的水平和质量。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时,要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态度;要对审议的工作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职权。 因病、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时,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或牵头开展活动的副主任请假,并由请假人书面向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参加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时,需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指出,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如参加活动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八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严守国家机密,保持清正廉洁,维护人大形象。 第四十九条 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30天的,需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议题 第五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县及县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及调整,县本级财政决算; (八)审计工作报告;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代理人选; (十一)依法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及其他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个别人员的职务; (十二)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十三)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作出暂停代表职务的决定。 (十四)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五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县选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请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时,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如果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该议案暂缓表决。 第五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一般应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直接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五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依照《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辞职案,依照《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六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有关工委应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六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报告不满意意见较多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有关机关在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或者补充报告。 第六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整理,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转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九条 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或者组织跟踪督查。 第八章 对专项(题)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 第七十条 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下列专项(题)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及垂直管理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机构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及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有关部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四)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它专项(题)报告。 第七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进行测评。可以投满意票,也可以投不满意票,原则上不投弃权票。 第七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处理: 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60%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60%以下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达50%为“不满意”。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不予通过。 没有通过的报告,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予以测评。第二次测评仍未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或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对其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监督办法;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报告县委采取组织措施,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测评结果。 办公室负责做好测评组织工作。测评情况经常委会主任审签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是否通过。测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一般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七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专题询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十四条 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制定专题询问方案,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 第七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提出问题,如果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时,可以连续提问;接收专题询问的机关和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回答询问。对于当场难以答复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后提供书面答复材料。 第七十六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整理《审议意见》时,应当吸收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结果征求常委会有关机构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七十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七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一般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案人。 第七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十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十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依法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公民,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提供材料和情况的组织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和情况来源进行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八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一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八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审议议题积极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补充发言不超过5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一般采用电子表决的方式。 表决撤职案、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表决人事任免案依照《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决以出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十八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由县级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柳林人大》和柳林人大网站上刊登。 第八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委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证书。 第十二章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九十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九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针对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的组织开展视察、调查,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材料; (二)组织参与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每年年初制订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活动; (四)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五)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议案、意见、建议; (六)需由工作委员会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九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大代表服务中心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九十三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资料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文件等文稿的起草; (三)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编辑和发行刊物,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六)需由办公室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联系、视察和调查 第九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调查,可以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持代表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调查研究。 第九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活动,可以邀请辖区内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及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与专家、学者参加。 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活动,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邀请乡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机关制定的有关办法意见、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本制度规定,如发生抵触情况,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酌情确定。 第一百条 本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如有关系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需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的,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如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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