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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的由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15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北平(现为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在这次举世瞩目的大会上,专门设立了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接受和审查代表的提案。全国政协的第一个提案,就是由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44人联名提出,题目是《请以大会名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这份提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通过。因此,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由周恩来以外交部部长名义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这件提案的实施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议案,也就是人们所称的提案。从实际情况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案39件,从内容上看都是政府工作的范畴,因此这39件提案都交由国务院处理。

周恩来总理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周总理认为,代表经过讨论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可以使各方面的力量都调动起来,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为此,周总理提出了“一监督、两随时”的原则。所谓“一监督”,就是国务院应该组织一个小组,专门督促检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所谓“两随时”,就是各承办部门对于代表提案应当随时处理,随时答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时候,周恩来总理专门就39件提案的办理情况向会议提出了报告。

从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代表提案就有涉及人大职权的内容了,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议案。但在形式上依然叫提案,与代表所提建议一样,都统称为提案。但是这一做法存在几个问题:第一,人大代表的叫提案,政协委员的也叫提案,这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第二,议案和建议的性质不同,处理机关、处理方式也不同。把议案和建议统称为提案,不利于议案建议的处理。

为改变这一现象,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可以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将议案与建议分开,也不再采用大会提案的形式。这是议案建议在法律上正式分开,此后这一做法一直延续至今。在实践中,北京市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3月采用议案和建议这两种方式,比全国人大会议早了3个月。就在这次会议上,还确定了14件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办理,这也是全国最早确定重点建议办理。此后,全国各地方人大都先后将议案和建议分开,“提案”也完成了它在人大的历史使命。(摘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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