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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试行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柳林人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7
 
    

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财政预算监督试行办法

 

20131226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实施<监督法>办法》、《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人大《财经委职责及计划、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流程》、《吕梁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监督原则及其范围

第一条  预算监督遵循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绩效性、公开性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林县本级财政预算(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草案的初步审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草案的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监督职责

第三条  柳林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县本级预算(草案)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县本级预算和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县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本级政府决算;审查和批准县本级政府举债、担保等相关议案;撤销县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县本级预算草案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县本级政府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有关议案。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审议;审查县本级政府举债、担保等相关议案,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审查关于改变和撤销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的相关议案,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对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初步审查和监督工作作出安排;听取和审议财经工委及有关部门关于财政预算审查与监督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承担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的具体工作;经主任会议批准,对县直部门、单位或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承办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财政预算监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监督方式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监督可采用如下方式: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组织代表视察等。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对预算监督一般采用查阅资料、数据分析、听取专项汇报、专项询问、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实地检查、邀请有关专家对重大支出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和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关于预算方面的专题会议等方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对政府预算和调整方案的意见或召开相关会议时,应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财经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机构参加,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及财经工作委员会报送财政收支月报表、税收收入月报表及分析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预算审定程序

第九条  政府预算草案审定程序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对政府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和财经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情况,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程序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3月份和7月份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县本级全口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和全县上一阶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草拟《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要实施跟踪监督,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对部门预算及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不少于三个部门的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针对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审查意见,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查意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实施跟踪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部门的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的执行情况,要求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定程序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或减收调整方案,下同),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和财经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查、表决。

第十三条  年度决算审定程序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本级上年度决算草案,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查、表决。

 

第五章  财经工委及办公室预算监督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政府预算草案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运作程序

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提出方案,对预算草案编制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或规定程序审核后,送县财政局研究处理。

听取县财政局关于县本级预算草案编制有关情况的说明,县国税局、地税局关于税收计划安排的通报;听取县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编制和审查工作的意见。就上年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等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了解县财政局提交会议的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选择若干部门的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督促县财政局依法报送县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承办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运作程序

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一个月前,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常委会确定的有关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督促县财政局依法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时,承办审议的具体工作。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起草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议意见》,并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对部门预算及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运作程序

县人民代表大会结束三个月后,检查有关部门落实预算决议的进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就一些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依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掌握和跟踪对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对城建、交通、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重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采取各种监督方式,对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督促县审计局按期完成由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对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方案监督运作程序

听取县财政局关于县本级预算调整情况的说明,提出初步意见与县财政局进行沟通。

提出关于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意见。

督促县财政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和主任会议成员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年度决算监督的运作程序

对决算草案的审查工作提出方案,就决算草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就重大问题向常委会领导报告。

听取县审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情况通报以及县财政局上一年度县本级决算草案的情况通报,起草审议意见。

针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听取有关部门整改所采取的措施,并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交换意见。

常委会会议召开半个月前,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决算决议和审议意见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运作程序

协调县财税部门做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决算和预算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草案、方案等材料的主要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和县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对相关议案审查和监督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关于预算方面的文件精神,柳林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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