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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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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试行办法
(2014年3月18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每月9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主任定期接待代表日。每个接待日由一名主任或一名副主任接待,人事代表工委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安排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接待对象为县、乡人大代表和柳林县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第四条 主任接待代表日的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办公室配合。 第五条 主任接待代表日,主要是听取代表对全县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所了解的人民群众及有关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听取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及其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为了切实增强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的实效,一般采取预约接待方式。代表可以通过电话、文书等方式,将反映的事项提前告知人事代表工委,以便事先做好接待准备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人事代表工委也可以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就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事先协调有关代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安排代表在主任接待代表日详细反映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代表认为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不通过预约方式,直接参加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 第八条 代表参加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应当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以便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九条 代表在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事代表工委依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和有关领导的意见,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在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人事代表工委,由人事代表工委负责答复代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要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接待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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