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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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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试行办法 (2014年3月18日柳林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全面推进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县人大常委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对联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广泛地了解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代表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 (二)及时向代表通报、宣传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情况; (三)了解代表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要议题,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意见;听取代表对县“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情况; (四)听取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反映,积极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五)了解代表履职和工作生活情况,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帮助和指导,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六)其他需要联系的内容。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形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联系代表,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6-7名人大代表;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走访、电话、来信来访、电子信箱、召开代表座谈会、深入“代表之家”等多种方式联系代表; (三)参加有关代表小组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或与代表共同参加有关活动; (四)其他联系形式。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代表来信反映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组织服务、协调和日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协助配合,为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具体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根据代表区域分布、分工和行业特点,统一作出统筹安排。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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