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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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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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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感,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根据《代表法》及《柳林县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全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的对象是: (一)县人大常委会承办代表建议的机构; (二)县直各承办代表建议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 (三)其他承办代表建议的单位。 年度无承办任务的单位,当年不作为考核对象。 第二章 考核计分标准及考核方法 第四条 主要考核计分项目及标准: (一)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计5分。 (二)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计5分。 (三)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计5分。 (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及时答复代表,计5分。 (五)代表所提建议事项落实到位,计40分;基本落实到位,计30分;对于办理时间周期较长的建议事项,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书面办理工作计划,且取得重要进展,计20分;其它办理情况一般不予计分。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暂时确实无条件开始办理的建议事项,一般不予扣分。 (六)答复文稿内容全面,格式规范,有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和单位公章,并及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计8分。 (七)办理过程中,通过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计12分;没有直接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意见的不得分。 (八)所提建议的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计20分;“基本满意”,计15分;“不满意”不得分。 第五条 承办代表建议超过一件的单位,对每件建议分别进行考核计分,然后相加,再除以办理件数,所得分数为该单位考核得分。 承办代表建议超过两件(含两件)的单位,其中考核得分超过80分的,每超过一件,给单位考核总分增加1.5分。 第六条 考核计分程序是: 1、单位自报; 2、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进行初核和复核;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终集中进行一次。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考核得分情况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适时向全体县人大代表及县直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以考核总得分排序,表彰单位一般不超当年承办单位总数的30%;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该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办理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为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责任人。 另外,对于督办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也可择优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于当年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连续两年考核排在倒数五位以内的承办单位,须在考核结果通报后的半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书面剖析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专项评议。对于多次督促仍不能认真履行办理职责的单位及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必要的问责程序,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度起试行。 附件:柳林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及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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