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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秩序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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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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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柳林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议秩序,切实保障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惯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正确认识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政治性和严肃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坚持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事项,集体行使职权,一切按程序办事,一切由会议决策,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组织原则。通过会议听取专项报告、组织审议发言、决定重要事项、进行人事任免,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基本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参加人大召开的会议,既是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 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和按时参加召开的会议及请假制度。《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常务代表,坚持按时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后,办公室通过书面、电话、微信或者其他方式,提前通知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一)组成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会议,并在会上发言; 2、参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3、经县委批准或安排在党校或其它院校学习; 4、因公出国(境); 5、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6、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二)组成人员因第一条规定所列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也要通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要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因病请假的应当附有关诊断证明。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严格遵守柳林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制度,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经常借故缺席常委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是一种不称职的行为,应当主动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及其请假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委会会议惯例,一般应当安排下列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1、县人民法院、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上述列席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或是某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说明具体请假事由,经常委会主任批准,由其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或其他副职代为列席会议。 2、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部分市、县人大代表。上述列席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或是某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过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请假。 3、主任会议认为应当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一)列席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参加市级以上会议,不便请假; 2、参加县委、县政府、乡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3、经县委批准或安排在党校或其它院校学习; 4、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因公出差,且不宜中断; 5、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6、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二)列席人员会前对所涉及议题应当精心准备,做到底清数明,随时解答组成人员的询问。未经批准不得派人顶替,更不得擅自缺席。 四、依法确定专项工作报告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进行。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但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除外。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定程序,其报告人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变更。 五、完善签到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确定专人,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0分钟开始,认真负责地做好会议签到服务工作;会议期间,要随时进行抽查,对于迟到早退者按照缺席登记。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中途离开会场。不请假离会的,视为缺席会议。(二)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一年因请假累计缺席四次(包括四次)以上的,也应当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三)常委会会议期间,办公室对出(列)席会议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在《柳林人大》刊物上公布。在年终的常委会会议上集中通报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四)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负责对会议出(列)席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缺席会议人员进行登记,对无故缺席会议的依据会风会纪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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