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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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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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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柳林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和《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工作,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加强对依法确权的监督,按照权责法定原则,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权力加以规范和确认,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公开办事流程,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报备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对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等领域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督促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遏制权力设租寻租,防止权力滥用,促进行政机关阳光用权。 二、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进一步修改完善《柳林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办法》,依法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范围。严格执行预算法,支出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加强对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特别是对重点民生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腐败风险。 三、注重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进一步督促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和整改落实。审计部门应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报告审计情况。听取专项报告、进行工作评议时,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公共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保值利用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督促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责任追究,监督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四、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审议议题,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审议。要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视察,督促执法机关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切实推进“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监督。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确保公正司法。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健全司法机关重大事项、重要文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组建司法专业人大代表小组、法律专家咨询小组,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及其他司法职权得到正确行使。支持和督促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行为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成立备案审查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严格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和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要把审查重点放在各执法部门行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程序性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问题,要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国家机关权力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认真落实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的办法,严格执行被选举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被选举任命人员任期履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履职档案。依法运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法律手段,增强被选举任命人员“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宪法意识和人大意识,督促“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一)组织实施宪法宣誓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的规定,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建立履职报告 1、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年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履职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机构负责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审议。 2、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勤政廉政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回应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可以根据常委会专题审议的情况,确定3至5名国家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口头履职报告,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相关机构、部门开展专题调研,重点就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提出调研报告,为国家工作人员完善履职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提供参考。 4、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及时报送县委,抄送县委组织部,通报县“一府两院”,并作为干部使用和管理的重要参考。 5、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于每年年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履职报告。履职报告由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干部使用和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任职法律知识考试 1、进一步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2、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县委组织部,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反馈提请任命的机关。 八、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跟踪问效 依法开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开展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制度,将监督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涉及民生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加强跟踪监督,要及时听取整改报告,督促整改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九、完善专项工作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在听取和审议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选择1至2项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报告的专项工作可以是县“一府两院”一个部门的全面工作或者某一方面的工作,也可以是涉及多个部门的某一项工作。 (二)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县“一府两院”的建议,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报告的情况,提出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也可以提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议定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三)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组织筹备、调查视察、会议审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各阶段应当广泛吸收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与。必要时,可以与乡镇人大主席团联动开展评议。 (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测评不满意的,责成其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再次接受测评。两次测评不满意的,建议县委对负责专项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必要时,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五)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测评意见书,送县“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整改报告应当在收到测评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意见书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县委,抄送县委组织部,通报县“一府两院”,并作为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十、建立健全专题询问 (一)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常委会相关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三)根据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县“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回答询问。 (四)承办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结合审议有关报告的情况,整理提出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应询单位研究处理。 (五)应询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承办机构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时,应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研究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十一、探索建立网络监督 (一)充分利用人大信息化平台,拓展国家工作人员履职监督渠道,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探索建立对任命人员依法履职的网络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处理及反馈机制。 (二)加快推进县“一府两院”工作网络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网络的对接,逐步实现对县“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履职的常态化监督,特别是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民生福祉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点项目的“过程监督”。 十二、支持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广泛听取代表、群众对全县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反映。建立代表联络机构,保障代表活动经费,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代表参加执法监督等活动,注重发挥代表小组作用。每年的监督工作计划和重点,要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每项监督工作的情况,要向代表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确保代表建议落到实处。严格把好代表入口关,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完善履职通报和履职考核激励制度,推进代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积极探索县、乡(镇)两级人大上下联动履职机制,合力提升人大监督水平。人大监督要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即时启动罢免、撤职等法律程序。要督促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县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着力提高监督水平,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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