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柳林人大 >> 制度建设 >> 正文

 

 

 

柳林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调查研究试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2
 
    

2021年7月22日柳林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调查研究(以下简称专题调研)工作,不断增强调研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题调研,主要包括

1、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前组织的工作调研;

2、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的工作调研;

3、县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组织的工作调研;

4、为促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自身建设,增强履职实效组织的工作调研;

5、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其他专题调研。

第三条 专题调研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依法履职,促进工作;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3、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人民利益为根本;

4、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

5、认真倾听民声,广泛汇集民智;

6、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客观分析基本情况;

7、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8、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

9、总结先进经验,直面突出问题;

10、科学研究改进对策,着力增强调研实效。

第四条 调研专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议题;

2、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3、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4、省、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事项;

5、中共柳林县委安排部署事项;

6、县人大代表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反映的事项;

7、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事项或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8、“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要求进行专题调研的事项;

9、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认为应该进行专题调研的事项。

第五条 专题调研的方式

收集相关资料、学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听取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约见相关负责人、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及暗访等,必要时也可赴外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

进行专题调研,应根据工作需要,多种方式并用。

第六条 专题调研应在一定区域内选择具有代表意义、能反映调研事项真实情况、本质问题的组织及个人作为调研对象。

第七条 专题调研组由主任会议组织,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工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在熟悉相关工作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中产生。必要时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调研工作。

每次调研活动至少应有一名主任会议成员参加。

第八条 专题调研的具体协调实施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根据专题调研事项需要,可以委托乡人大主席团及县直有关单位配合县人大常委会独立组织专题调研,其调研结果应按期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统一整理汇总。

第十条 专题调研组工作人员的配置,应坚持精干必需、优质高效的原则,一般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中选择,必要时也可从有关部门临时借用,以切实做好后勤服务、资料收集、撰写报告、宣传报道等保障性工作。

第十一条 具体协调实施专题调研的机构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精神及有关领导的意见,提前起草专题调研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调研专题、调研目的、调研对象、调研内容、调研方式、日程安排、组织领导、组成人员、工作人员、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调研方案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与相关单位协商并报专题调研组组长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报送专题调研方案及每次调研活动开始之前,均应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学习有关文件政策规定,讨论完善调研方案,就调研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依法组织的专题调研活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专题调研中发现问题向社会公开调研成果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等事项,原则上须经调研组组长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的主要内容为:调研活动组织简况、调研事项的主要成绩与基本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简析、改进工作的建议与意见,以及调研组认为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调研报告初稿形成之后,一般应听取调研人员的意见并予以修改,重要事项应与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经调研组组长审定后方可印发。

第十七条 专题调研报告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具体由主任会议酌情确定

1、由调研组一名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进行报告;

2、印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议参阅;

3、摘要或全部转发“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在县人大内部刊物、网站摘要登载;

5、在有关会议上进行交流;

6、推荐在有关媒体发表;

7、其它可以增强调研实效的方式。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专题调研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出建议与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牵头,专题调研的机构负责实施并跟踪监督。必要时,应提出专题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机构依法组织专题调研活动,应参照本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