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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9/5
 
    

——2022年5月30日在柳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杜学明

尊敬的刘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此次常委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就近两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落实情况做一汇报。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此概念在2014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表决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2016年至2018年,经全国人大授权,两高一部联合发文,在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主要城市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先行先试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法律并全面施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这一制度体现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诉讼价值。对认罪认罚的案件,实体上可以从宽,程序上可以从简。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推动了案件繁简分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

这一制度体现了“宽容宽大、守正护心”的现代司法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是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目的是在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础上,打破对抗式的诉讼格局,减少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中的对抗,依法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及早认罪认罚,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真正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为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今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了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在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指导意见,指导基层检察机关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

我院根据全省检察机关部署,于2019年开始推动此项制度的落实,并于当年7月份基本步入正轨,认罪认罚适用率(即认罪认罚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逐年提高。

2019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29件,批准逮捕131人,不批准逮捕49人;提起公诉243人,依法不起诉38人;认罪认罚适用率46.5%。

2020年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 412件,批准逮捕114人,不批准逮捕30人;提起公诉307人,依法不起诉50人;认罪认罚适用率79%。

2021年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08件,批准逮捕179人,不批准逮捕32人;提起公诉306人,依法不起诉32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8%。

2022年1-4月份,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83件,批准逮捕25人,不批准逮捕7人;提起公诉94人,依法不起诉24人;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了90%以上。

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少捕慎诉慎押”于2021年3月全国“两会”上,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并上升到司法政策的高度来抓落实。这一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批诉环节中的具体落实。根本价值在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水平的需求。

从提出背景来看,确有必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和重罪案件大大减少,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上升至当前的79%。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了近20%。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主观恶性小,以往“构罪即捕、有罪必诉”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正是基于这样的形势需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工作要求。

从工作落实来说,非常紧迫。比如危险驾驶罪,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危险驾驶罪排名已居刑事犯罪案数量之首,成为“第一大罪”,2021年全国共有35万人被起诉。这个数据很惊人。如果我们一味地对危险驾驶等犯罪进行严刑酷罚,每年给30多万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影响他们的子女及近亲家属的入伍、入党、考取公务员等,无疑是把他们推到社会对立面。十年之后会有多少这样家庭被标签化?所以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政治效果上来看,就是在体现法律权威的同时,体现刑法的美德,最大限度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我们始终秉持“刑法的权威在执行,刑法的美德是宽容”的工作理念,努力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2021年,我院对轻微刑事案和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醉驾案的从宽处理率接近100%。另外,对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立了常态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依法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7人,诉前羁押率46.9%,不捕率15.17%,不诉率9.44%。

2022年,我院第一季度和1-4月份刑事检察业务综合排名全市第一;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55.2%,不捕率21.88%,不诉率24%,工作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肯定和认可。

三、具体做法及主要举措

转变理念、加大协作,增强贯彻落实意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与以往的“构罪即捕、有罪即诉”的旧司法理念有很大不同,需要检察干警转变办案理念,在履职办案各环节中,投注更多的精力去综合考虑国法、天理、人情的因素。近年来,我院党组带头抓学习转理念,通过组织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参加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学习、集中学习讨论等方式,不断加深办案干警对新政策新理念的理解,突破机械办案思想的禁锢。同时我们也积极与县公安局、县法院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座谈会,共同推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在案件审查中,我们要求办案检察官,如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未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有关权利,或者起诉意见书中没有明确提出该案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依法进行纠违。并在提起公诉时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切实制度落实。

千方百计、充分履职,走严走实办案程序。在认罪人认罚制度落实中,我们始终把被告人是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重点审查内容,让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切实提高办案社会效果。一是多角度做好政策解读。对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政策讲解、利害分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千方百计用情感化,促其认罪伏法。比如我院在办理牛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因琐事纠纷引发打架,造成两名被害人不同程度轻伤。被告人牛某从侦查阶段到移送起诉前,拒不认罪。我院承办检察官从亲情关系切入,劝导二人本一母同胞,血脉相连,如实供述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更有利于兄弟关系的修复和长远和睦相处。同时,耐心向其讲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最终经过检察官的多次释法说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获得一定的从轻幅度,案件也得到了公正的处理。二是全方位加大权力监管。建立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台账,并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作为检察官办案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强检察权力制约,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今年以来,我院购买了两台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在办案中心建立了认罪认罚协商办公室,对控辩协商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使认罪认罚协商在阳光下作业,有效提高公信力。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探索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听取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安排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并共同签字确认,确保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实质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确保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如我在诉、用心用情,依法彰显司法温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院党组始终把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抓手,强调刑事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慎不仅仅是慎重,更是要用真心、真情,站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去换位思考。一是紧盯降低“案-件比”,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大力整治办案效率不高的问题,严格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适应条件和程序,加大诉前引导,减少司法资源内耗和程序诉累,提升群众满意度。“案-件比”由2020年初的1.99降低至了2021年第一季度的1.08,刑事案件平均办案周期缩短约20天。今年疫情期间,我院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创新性开展跨省“云听证”工作,对一起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贵州的电信诈骗案,通过微信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告知了权利义务,讲解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利用微信视频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运用“钉钉会议”网上工作平台,对拟作不起诉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跨省网上听证,确保了案件如期办理,也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二是紧紧围绕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做好不捕不诉。比如今年我院办理的两起在校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院党组专程安排承办检察官先后到两名涉案大学生所在的学校、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了解平时生活学习表现。并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犯罪情节轻微和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认罪认罚情形,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了拟作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会,对二人依法给予最大宽容,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依法加强对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审查,降低诉前羁押率。并在审查起诉中,积极使用量刑辅助系统,应用大数据进行精准量刑。今年一季度,我院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超过了90%,法院采纳率也在90%以上,刑事案件一审服判率达到95%以上。

严格依法、防范漏洞,注重维护司法权威。一是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上诉的行为,我们加大甄别力度,对于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仅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的,以有违诉讼诚信依法提起抗诉,建议法院依法剔除被告人认罪认罚所从宽的刑期。去年我们就此类情况提起抗诉3件,得到了市检的支持。今年认罪认罚从宽判决后提起上诉的情况,也明显比去年减少。二是对拟作不捕不诉的案件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以公开促公正。今年1-4月份,共对14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覆盖交通肇事、侵犯公民信息、帮信犯罪,控告申诉等多类型刑事案件。三是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为干警定制了“三个规定”政策宣传的电话彩铃,并要求全院干警对违反“三个规定”,违规打听、插手、干扰司法办案的情况,要如实记录上报。近三年来共记录上报有关情况40件。四是加大案件内部监督,要求拟作不捕不诉的案件,要报分管领导实行程序性监督;对批捕起诉的案件,要报部门负责人知情,确保检察权在监督下运行。比如我院办理的薛某诈骗案,薛某以各种虚构理由向亲戚、朋友等24人共借款84.7万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这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构成加重情节的诈骗行为,主观恶性强、社会负面影响大,尽管其自愿认罪认罚,但我们也依法严格控制从宽幅度,最终被判14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特殊案件把握不准的问题。比如职务犯罪,既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要慎重把握从宽的尺度,还涉及检察机关与监委、法院之间的沟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难度比较大。再比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如何加强证据审查甄别,防止犯罪嫌疑人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浑水摸鱼、诿责于人,也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是存在对条文理解不深认识偏差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认罪认罚后可以依法从宽,也就是对特殊案件、特殊情形可以不从宽。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偏差,认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后就一定要从宽,这也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判决后,有些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又不得不提起抗诉的问题。

三是办案干警存在畏难情绪的情况。在办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中,由于被害人过激情绪和不合理诉求,致使双方民事赔偿达不成和解,但犯罪嫌疑人又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积极赔偿,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精力消耗多,也无形中给干警增加了心理压力,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上就会有畏难情绪,惧怕不捕不诉,引起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也将紧紧围绕解决突出问题,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进一步落实,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围绕转变办案理念,继续提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全院一盘棋的认识,提高部门内部协作配合的大局意识。注重总结办案经验、宣传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司法新理念新政策的认识。

二是务必加强业务分析。紧紧围绕省检、市检考核目标,院党组深入研究分析办案数据,吃清吃透政策要求,搞明白业务短板在哪里,拓展空间在哪里,哪里还需要加强、怎么样加强,为员额检察官精细办案提供指引。

三是务必苦练业务内功。围绕强化立案监督与撤案监督、提出确定刑建议、书面纠正违法等工作,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真下功夫、下真功夫,积极提高办案本领和依法监督的能力。在依法办案中,切实把好法律监督关,以监督促守法、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督促高效,用好检察智慧,以检察监督推动实现司法部门在依法履职中的双赢多赢共赢。

四是务必强化交账意识。要求每一名员额检察官都要有主动交账的意识,办案中不能只来料加工,就案办案,而要主动出击,体现能动检察,对重大要求、重要政策在办案中要坚决做到不折不扣落实。

五是务必应用检察智慧。进一步转变理念,用情办好小案的同时更要注重围绕服务大局办案,积极为“法治山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试点县工作,提出柳林检察方案、贡献柳林检察智慧,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汇报完毕,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2、量刑建议书: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3、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检察建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案-件比:又称“司法GDP”,是高检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案”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件”指的是由案而生的各项刑事诉讼节点的活动,包括除了作为基准“案”的审查起诉本身外的14项业务活动。“案-件比”越高,司法资源付出就越多,司法人员越辛苦,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当事人的感受可能就会越差。降低“案-件比”就是要围绕检察办案中的问题,充分履行检察智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案件在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反复流转。

7、三个规定: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间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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