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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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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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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在柳林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柳林县林业局局长 康卫平 尊敬的薛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 2022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指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两个条例,持续开展禁牧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两个条例,林业局做了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印发《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3000份,各乡镇、各行政村、各自然村、所有养殖户全部发放到位;二是县级总林长签发《关于实施禁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令》(柳林县总林长令2022年第1号),从2022年10月21日开始,县电视台每晚新闻前后连续播出,持续宣传;三是全县主要交通沿线书写禁牧标语60条;四是各村级林长与放牧户逐户签订《限期出售和圈养通知书》;五是林业局组织人员深入乡镇对村级林长、护林员、养殖户开展宣讲培训,共培训9期1080人次;六是2023年4月27日,组织全县15个乡镇护林员330余人进行两个条例学习培训,做到条例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落实禁牧政策。一是政策措施保障。 2022年10月,县级总林长签发《关于实施禁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令》(柳林县总林长令2022年第1号),县政府印发《柳林县实施禁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工作方案》(柳政办发〔2022〕57号),15个乡镇成立1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共有执法人员167名,2022年10月,林业局与各乡镇签订《禁牧委托书》,由乡镇执法队负责,全面开展禁止野外放牧。2022年12月29日,县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禁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柳林长办发〔2022〕22号),于2023年1月3日—18日,全县各乡镇集中开展禁牧专项执法,推动春节前山羊大量出售,林业局执法队每天深入一线督查,对宣传发动不力、进入林地放牧的现象电视公开曝光处理,受疫情影响,春节前共出售42圈11222只,处罚68起15550元。二是加强服务指导。2023年1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执法权的通知》(柳政发〔2023〕1号),将县政府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林业局有12项)下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禁牧也在下放的权力中。为做好林草行政执法权下放后的衔接服务工作,林业局印发《林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编》,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于2023年4月28日,召集各乡镇执法队长、分管领导、林业站长及执法人员共110人,林业局聘请省森林公安局法制处处长石红明进行了林草执法业务培训,为实现依法有序开展林草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县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持续开展禁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通知》(柳林长办发〔2023〕3号),要求各乡镇加大禁牧执法力度,林长制办公室每月一调度,每月一统计,每月一通报,通报情况报告县级林长,并将通报结果纳入林长制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存在问题 (一)放牧者是一个特殊群体。放牧人员一是年龄结构特殊,老弱病残者占93%,共1870人,青壮年占7%,共78人。二是文化结构特殊,小学以下1902人,初中46人,分别占总数的97.6%、2.4%。加之思想文化素质低,没有大局意识,只顾眼前利益,缺乏政策、法律等诸方面的教育。 (二)贯彻落实条例还有差距。《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轮牧、休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的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轮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但在具体工作中,相关部门尚未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措施持续推进,导致禁牧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禁牧成效不明显。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持续加大禁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两个条例,宣传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禁牧的政策措施,护林员在辖区内宣传全覆盖,村级林长行政辖区内宣传全覆盖,禁牧令张贴到点,政策法规宣传到人,做到禁牧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与此同时,全县乡镇、村要积极营造“人人都是宣传员”的浓厚氛围,最终要让全县的放牧者明白,羊在禁牧区不能放,不敢放,毁林就是违法,只要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县、乡、村三级林长主动作为,当一方林长,管一方林草,富一方百姓,履职尽责,为保护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贡献一方力量。 (二)持续加大禁牧处罚力度。禁牧行政执法权已下放到各乡镇,由乡镇组织实施,从严落实“一令一方案”:《柳林县实施禁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工作方案》《关于实施禁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令》,对进入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和草地放牧者,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次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持续加强禁牧监督管理。将禁牧工作作为县政府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坚持不懈从严抓好监督管理,人大、政协部门加大对禁牧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和视察调研,县政府督查室、县林长制办公室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和警示教育力度,多措并举,引导加强制,逐步实现养殖户舍饲圈养的转变,坚决杜绝林区放牧活动,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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