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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22
 
    

 

(2021年7月22日柳林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权,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预算监督原则及其范围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财政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公开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财政预的审查监督工作,包含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以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算监督职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政府关于本级预算、决算的规定与决定,撤销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涉及本级财政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议案。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受询问与受质询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给予及时答复。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级地方性债务的监督。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县政府或县政府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执行情况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政府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重点:党和国家、省、市的重大政策在财政方面的执行情况;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情况;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情况;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和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

对一般公共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及真实完成情况;预算收入结构优化及质量提高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支出结构、支出效益情况;重点支出与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与效益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对政府基金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及项目绩效情况;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预算范围的完整情况;国家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及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

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各项基金的收支安排、财政补助情况;各项基金的统筹情况;基金绩效和保值增值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情况。

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重点:政府债务的余额及限额管理情况;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情况;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新增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的合理性情况;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偿还情况以及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等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对财政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以及专题调研、视察及特定问题调查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将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预算联网监督将按《预算联网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监督方式

 

十一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常设机构(在大会期间对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初步审查,承担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承担预算审查工作的相关具体工作。

十二  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工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经主任会议批准,对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或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进行听取汇报专项询问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查、数据分析专题会议及邀请有关专家论证的方式了解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工委)对相关部门预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工委报告的基础上,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相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

十五  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按时报送相关财政预算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其他重要财政预算文件及报表,按月报送财政收支报表及分析说明,以备财经委员会及财经工委的日常监督。

十六  实行预算监督审查公开,与预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十七  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四章  预算审定程序

 

第一节  预算草案审程序

 

十八  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2、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表、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3、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4、专项资金预算表及相关资料;

5、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提交的预算草案,一般收支编制应当到“款”,重点支出编制应当到“项”。

十九  收到预算草案五日内,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县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预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也可以选择部分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

二十  预先审查结束后,财经工委应当将预先审查的意见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二十一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的十五日内,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

2、是否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3、预算收支内容是否完整;

4、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5、预备费是否按规定设置;

6、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7、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8、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交由县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五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十二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县财政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财经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

二十三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县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以备全体代表审查。

二十四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二节  预算执行监督程序

 

二十五  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2、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3、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4、执行《预算法》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5、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及效益情况;

6、部门预算执行及效益情况;

7、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8、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9、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处理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十六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9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前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前半年各类预算收支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处理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二十七  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

二十八  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县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也可以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和监测分析,并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十九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可以结合财经委员会的调研情况提出问题,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三十  《决议》或《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财经委员会可以实施跟踪监督。

 

第三节  预算调整方案审定程序

 

三十一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当年预算执行,县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的8月—10月期间,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1、原批准的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2、需要动用年度预算超收收入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或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支出的;

3、取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并安排相应支出的;

4、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资金调减的;

5、需要审查和批准的其他调整事项。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预算超收收入一般用于充实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还政府性债务或者用于重大民生项目。

三十二  县财政部门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提交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三十三  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方案的十五日内,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报告。

三十四  县政府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以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

三十五  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县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三十六  预算调整方案若未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再次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若第二次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未被批准,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节  决算审定程序

 

三十七  县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9月间,将上一年度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报表。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

三十八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3、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绩效情况;

4、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九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县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十  收到决算草案后五日内,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必要时,可以对部分预算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或者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预先审查结束后,财经工委应当将预先审查结果意见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四十一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二十日内,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时,应当先听取县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汇报。

对决算草案初审后形成审查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交由县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报告五日内,将决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员会反馈,审查报告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十二  县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和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以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

四十三  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县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的审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四十四  决算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四十五  县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相关决定,制定整改措施,并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十六  财政决算草案若未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再次提出财政决算草案;若第二次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未被批准,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四十七  县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客观、实事求是地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十八  县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的意见,在审计计划确定后,报财经委员会备案。

四十九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县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县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县政府关于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或相关部门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六章  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五十一  应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县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列举如下:

1、制定的有关预算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或上级返还、补助办法的变更;

3、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决算;

4、与预算有关的审计结果报告;

5、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责任追究

 

五十二  县政府、县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或者罢免:

1、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2、违反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预算的;

4、对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或者审议意见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5、其他妨碍预算、决算审计监督的;

6、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五十三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五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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